天津盛达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盛达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新金融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213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盛达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10346908XB。
法定代表人:路世昌,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新金融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水线路2号增1号于家堡金融区服务中心101-171(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066866130K。
法定代表人:胡锁群,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盛达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新金融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内容为工程款2455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费16735元,仲裁费17898元。2022年1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2022年3月1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未取得联系。2021年3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天津新金融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锁群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当2022年3月9日将被执行人天津新金融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予以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冻结期限自2022年1月4日起至2023年1月3日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保险、网络资金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法律义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需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富贵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肖 冶
书 记 员 展雪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