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盛达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高新区恒山大地钻井队、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81民初1418号
原告:吉林高新区恒山大地钻井队。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微型工具小区6号楼3单元5楼中门。
法定代表人:李丽华,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刚,男,该队工人。
被告: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1855号。
法定代表人:张鹏军,局长。
被告:天津盛达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赛达工业园新源道4号。
法定代表人:路世昌,经理。
原告吉林高新区恒山大地钻井队与被告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天津盛达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吉林高新区恒山大地钻井队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高新区恒山大地钻井队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高新区恒山大地钻井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
审判员  赵伟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