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4878号
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雁栖经济开发区***二路8号一幢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月,女,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盛达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镇赛达工业园新源道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盛达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