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磐诺仪器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州磐诺仪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民初8382号
原告:***,男,1994年8月21日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菲菲,江苏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磐诺仪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01806462C,住所地江苏省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长扬路**。
原告***与被告常州磐诺仪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童旻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单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