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2民初9022号
原告:山东***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