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

江华瑶族自治县东来混凝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04民初3282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瑶族自治县东来混凝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瑶族自治县东来混凝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PZPP2143010024000000××××)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瑶族自治县东来混凝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南桥
法官助理刘珂岸 书记员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