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6409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山县人,自由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3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坤宇,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凤凰路与滨湖南路交汇处洋澜国际康城7号楼1**1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