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民初2686号
原告:武汉市武钢实业金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一号。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3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静,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街同兴村***村北302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静,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市武钢实业金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武钢实业金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武钢实业金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武钢实业金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27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程 捷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