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

中新智远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与四川三羊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402民初6031号 原告:中新智远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红塔区北城街道梅园社区***铁厂旁三大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MA6KNURD18。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成,云南洪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三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办泰和巷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202760307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0723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96年4月1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6月1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市红塔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红塔区凤凰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719496799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9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市红塔区。系公司法务及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中新智远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诉被告四川三羊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市红塔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立案,定于2024年1月15日开庭审理,原告中新智远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新智远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364元,减半征收21682元,由原告中新智远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 斌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