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新区铁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民终90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新区铁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综合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盛洋,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古浪县。 原审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3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女,200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上诉人兰州新区铁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2)甘0191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2)甘0191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412元,兰州新区铁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石 浩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