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402民初297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0723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湛珊芮,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2211539905。
被申请人:四川省**菩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商业城A幢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078894518B。
法定代表人:**才,总经理。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菩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裁定对登记在四川省**菩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132套房产予以保全。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3日申请解除对上述保全财产中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路××号××栋××号××号××号房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部分保全财产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四川省**菩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路××号××栋××号××号××号××房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冯 元
审判员 段 岸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严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