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722民初29号
原告: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街道景新东路16-1号一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35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恒建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天恒花园G幢第3层以西向东第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恒建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