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722民初29号 原告: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街道景新东路16-1号一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35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恒建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天恒花园G幢第3层以西向东第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恒建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