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关区鑫源种植专业合作社

某某、方中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5民终18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
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祥春(特别授权),贵州锐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七星关区鑫源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大银镇高峰村;注册号:520502NA000693X。
法定代表人:何天菊。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七星关区鑫源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民初3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6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40元,减半收取627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孝春
审判员  王 云
审判员  罗 珣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凯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