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502执1908号
申请执行人:七星关区鑫源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大银镇高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20502MA6EGBMC6U。
法定代表人:何天菊,系该社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
被执行人:***,男,195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502民初38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七星关区鑫源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8)黔0502执1908号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延华
审判员 刘维华
审判员 高 媛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