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恩硕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某有限公司;内乡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325民初146号之一 原告:内乡浙甬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产业集聚区(石材基地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0508884581。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阳市内乡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恩硕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海亮悦府11栋2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U6TD10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乡浙甬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恩硕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内乡浙甬石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内乡浙甬石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本案已开庭审理,被告安徽恩硕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原告内乡浙甬石业有限公司撤诉;本院对原告撤诉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乡浙甬石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内乡浙甬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