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29638号
原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16343L。
法定代表人:周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诗尧,女,1995年5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506。
被告:深圳市哈工大交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研路**比克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267075。
法定代表人:王钧生。
原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哈工大交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蒋雅琴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