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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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4民初2731号
原告:内蒙古银科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0PUFGM6R,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化北路党校二楼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内******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329044252L,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公园和***5号楼4层2-4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女,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
原告内蒙古银科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内******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一
案
,
本
院
于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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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立
案。原告内蒙古银科商贸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银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15.24元,减半收取2357.62元,由原告内蒙古银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