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天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浙1002民督514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中心大道127、129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福溪街道桥南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5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福溪街道永丰路98号。
被申请人:***,女,195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福溪街道永丰路98号。
被申请人: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福溪街道天台山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9年4月1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天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4100000元,年利率6.3075%,借期至2020年1月15日,按月计息,逾期加收50%罚息;被申请人***、***、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日,向被申请人天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放贷款41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归还。现要求被申请人天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3213909.54元及利息等(截至2020年4月20日为99628.26元,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并给付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70000元,以上利息及律师代理费总和以月利率2%为限);被申请人***、***、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还款负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一、被申请人天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给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3213909.54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截至2020年4月20日为99628.26元,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并给付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70000元,以上利息及律师代理费总和以月利率2%为限);
二、被申请人***、***、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还款负连带保证责任。
申请费5645元,由被申请人天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