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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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25执33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07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慧锋,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1480722039。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天台山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许晓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2民终4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484280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要求被执行人***、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赴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执行款91000.46元(银行账户划拨),其名下尾号为1007(宁波银行)、3479(广发银行)、5148(工商银行)、261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执行款2140381.69元(银行账户划拨),其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5号5层527号【不动产权证号:京(2021)东不动产权第XXXX号】、528号【不动产权证号:京(2021)东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不动产,本院已查封,因被执行人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部分付款义务,且剩余部分在积极筹措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对上述不动产采取处置措施,该公司名下尾号为9660(杭州银行)、2265(中国建设银行)、4582(中国银行)的银行账户本院已冻结。截止2022年9月30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2022年9月30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没有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25执3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志勇
审判员蒋晓瑜
审判员叶曙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徐蓉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