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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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37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福溪街道天台山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许晓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杰,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龚家村多宝路。




代表人:邬军飞,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传业,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佳杰,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终4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王君


审判员李良勇


审判员方晓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章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