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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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3执24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天台山东路18号友力大厦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1480722039。
法定代表人:许晓明。
被执行人:***,男,1976年08月1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一案,依据(2021)浙1023民特1679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人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968438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12084.3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限期如实报告当前以及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既逾期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拘留15日决定,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已依法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天台县鹤楼乡洋畈村的房产,本院已依法予以轮候查封,但该房产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流转受政策限制,且为被执行人所有的唯一住房,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被执行案件均已终本程序结案。2021年7月20日,本院依法向天台县XXX送达被执行人***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
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1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涉案债权暂无法实现。
2021年11月15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调查材料回执、执行裁定、执行回告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3执24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施林鸟
审判员王其委
审判员忻鹏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