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43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天台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许晓明,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终131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君
审判员 郭杭铵
审判员 李良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