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03执71号
被执行人河南一路通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西段(焦作市果品市场对面)。
法定代表人李尚勇,执行董事。
刘杨与河南一路通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诉讼费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9)豫0803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河南一路通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诉讼费9020元。因河南一路通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审判庭将该案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河南一路通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法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河南一路通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拒绝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2月5日、2020年6月18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河南一路通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2020年4月27日又去焦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一路通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房产、土地登记信息,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河南一路通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尚勇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一路通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尚余9020元诉讼费未缴纳。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一路通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河南一路通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一路通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本院履行诉讼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郑健普
审判员 付 健
审判员 贾慧贤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