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路通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一路通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803民再3号
原审原告:**,女,195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一路通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西段(焦作市果品市场对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周芳,女,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河南一路通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路通公司)、周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豫0803民初6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委会讨论研究决定,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9)豫0803民监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一路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周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称,(2018)豫0803民初611号案件调解协议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河南一路通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从2012年7月3日起,先后分三次、每次10万元,向原告共计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二分,周芳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后河南一路通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按约定付利息至2015年6月,后经多次催促还款,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付,无奈,原告于2018年7月12日诉至中站区人民法院。本案件经法院组织调解,于2018年8月17日先达成调解笔录后制作调解协议。在调解笔录中,对被告周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有明确的表述,但在调解协议及调解书中,遗漏了周芳的责任内容。原告在此期间并未有任何书面或口头的放弃周芳民事责任的意思表示,只是在核对调解协议时基于对调解笔录的内容已审核和对法庭信任等原因疏于核对,造成了调解结果与真实意思不一致,故该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切实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审被告一路通公司辩称,借款是事实,因我的其他债权无法实现,无法归还债务。
原审被告周芳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审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河南一路通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222000元(利息从2015年7月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被告周芳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原调解书内容:一、被告河南一路通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前偿还原告**15万元,于2019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17万元,双方纠纷就此了结;二、若任何一期逾期未偿还,原告**可以按照52万元减去被告河南一路通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已偿还款项就剩余未偿还款项申请执行;三、本案件受理费9020元,减半收取为4510元,由原告**承担。
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原审原告**提交的两张借条、一张证明、收据三份、转账记录三份,原审被告一路通公司提交的支付利息清单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周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本院再审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7月3日、2012年9月3日、2013年4月2日,原审被告一路通公司分三次向原审原告**分别借款100000元,共计借款本金300000元,原审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借款本金转入原审被告提供的账户内,双方约定月息二分,原审被告周芳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原审被告已将2015年6月30日之前的借款利息支付给原审原告,庭审中原审原告**明确要求原审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2015年7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前一日止即2018年7月11日的利息。
本院再审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审被告一路通公司共借原审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至2015年6月30日,故原审原告要求原审被告一路通公司归还原审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1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按年利率24%计算),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被告周芳作为上诉借款的保证人理应承担保证责任,因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原审被告周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8)豫0803民初611号民事调解书。
二、原审被告河南一路通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审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1日按年利率24%计算)。
三、原审被告周芳对上述第二项被告河南一路通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审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9020元,由原审被告河南一路通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