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保3577号
申请人:***,男,1941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申请人:***,女,1946年3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申请人:***,男,1989年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三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氿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申请人:***,男,1973年1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申请人:***,男,1972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新艳地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山路31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YA67K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金之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珠江路明清一条街2号楼4-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7036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宜兴北控城乡污水管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TCGFU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82民初1026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新艳地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之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北控城乡污水管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新艳地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之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北控城乡污水管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9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