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概念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2993苏州市新概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纽康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相执字第02993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新概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路**F2-22。
法定代表人张勤,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陆银泉,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建平,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市纽康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永坚,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新概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纽康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赴相关部门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木林
执行员  戚鸣宇
执行员  徐 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春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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