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催46号申请人苏州永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馨泰花苑商业房3-2幢C1室。法定代表人余斌。委托代理人蔡亚兵,该公司职员。申报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路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村55号附1号。负责人张建伦。委托代理人巩兵,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侯雪琨,该行职员。申请人苏州永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持有的浙商银行苏州分行会计核算中心出具的票据号码为31600051/20699836,出票日期为2016年2月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8月1日,出票人为苏州市相城区漕湖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苏州市沧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不慎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路口支行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及公告费700元,由申请人苏州永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柳海峰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苏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