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81执保255号
申请人:佐竹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克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文刚,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荣,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康美优品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许成俊,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佐竹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康美优品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一案中,因被申请人康美优品米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保全,现申请人佐竹机械(苏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康美优品米业有限公司的执行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581民初146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保全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忠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