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百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储晶陶瓷电路(上海)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9658号之二
原告:宁波百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永丰路128号39幢102-410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费国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世洋,江苏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江苏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储晶陶瓷电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双盈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荣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玉华,江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军,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第三人:徐州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蟠桃花园1号。
法定代表人:戚明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业,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百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储晶陶瓷电路(上海)有限公司、荣军、第三人徐州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宁波百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百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百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宁波百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审 判 员 吴小国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唐诗婕
书 记 员 唐诗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