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909号
原告:徐州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开发区蟠桃花园**。
法定代表人:戚明超,经理。
原告:徐州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新达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兵,经理。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业,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天辰路**v>
原告徐州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州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与被告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徐州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州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州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陆晓云
人民陪审员  董丽新
人民陪审员  蒋秀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朱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