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323民初170号
原告:***,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
被告:徐州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蟠桃花园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现服刑于建新监狱。
原告***与被告徐州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
***诉称,2019年,被告向原告租赁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等设备及驾驶人员为其位于泽库县多禾茂乡的项目工程施工,双方先后签订《江苏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工程机械合同》《机械租赁合同》等数份合同,机械租赁费共计966832元,原告方按期收取租金,被告方应及时按期支付租金。合同签订后机械及驾驶人员按约定进场施工,项目完工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418532元尚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机械租赁费418532元以及支付自2020年8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7月10日利息为30745元,以上合计为449277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对徐州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目前清算程序尚未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本案应当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