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17228号
原告:徐州拓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松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军,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武久。
原告徐州拓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拓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庆刚
法官助理 田 委
书 记 员 田 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