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珠中法执字第20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鸿瑞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尹宏宝,董事长。
被执行人:珠海市绿色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哈工大路****102。
法定代表人:陈刚,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第14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珠海市绿色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珠海市绿色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扬州市鸿瑞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欠款154350元,并承担仲裁费15915元。因被执行人珠海市绿色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珠海市绿色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珠海市绿色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
查封、冻结、扣押、提取金额以人民币25万元为限。
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显荣
执行员 魏春娜
执行员 张 勋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有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