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图科技有限公司

台州协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宏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02民初4072号
原告:台州协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金田大厦****
法定代表人:*小金。
原告台州协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和公司)与被告浙江宏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协和公司于同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协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协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欢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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