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图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建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宏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02民初251号
原告:杭州建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七堡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金田大厦二层209室。
法定代表人:*小金。
原告杭州建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杭州建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建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建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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