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24民初568号
原告:嘉兴市秀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环东路许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6640274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盐县秦山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秦山街道秦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689961863P。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兴市秀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海盐县秦山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海盐县秦山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兴市秀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盐县秦山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7元,由原告嘉兴市秀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