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4647号
原告:成都棕榈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中和府滨北路42号1楼。
法定代表人:李亚松,总经理。
被告:成都大航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三段1号1栋3单元第25层。
法定代表人:魏枝胜。
原告成都棕榈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大航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2020年6月2日原告成都棕榈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大航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棕榈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大航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棕榈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元,由成都棕榈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 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田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