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执413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棕榈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中和府滨北路42号1楼。
法定代表人:李亚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大航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三段1号1栋3单元第25层。
法定代表人:魏枝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06民初96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成都棕榈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大航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8378元,应收执行费326元。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某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成都大航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成都大航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川A×××大众牌小型汽车,依法予以查封扣押,但因未实际控制在案而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屋信息、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到期债权等。申请执行人成都棕榈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5月27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不同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评议后认定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时再行恢复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成都大航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康永红
审判员 蒲 均
审判员 陈 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