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佳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佳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郫都区怡香园艺场、***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24财保46号
申请人:成都佳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华神律师事务律师。
被申请人:郫都区怡香园艺场,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新民场镇云凌村4组303号。
经营者:廖烁辉。
被申请人:廖烁辉,男,汉族,1972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
申请人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70000元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为郫都区怡香园艺场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新民场支行账户02231xxxx0020000345。申请人提供了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其与被申请人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其为保障相应案件顺利执行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足额担保。申请人的相应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郫都区怡香园艺场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新民场支行账户02231xxxx0020000345在270000元的限额内进行冻结。冻结期限壹年。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成都佳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曾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