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汇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丘市汇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执恢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6年11月3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丘市汇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安丘市新安街道安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葛玉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丘市汇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2020)鲁0791民初34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安丘市汇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1、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股权、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本院通过向不动产、公安等相关部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共五辆,本院在首次执行阶段依法进行了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
3、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安丘市汇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玉见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4、本院通过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位于石料厂有石子、石粉、石料若干,本院在首次执行阶段依法进行了查封,但暂时不宜处置;
5、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询问其是否申请发布悬赏执行公告,以采取悬赏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是否申请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亦表示不申请;
6、2021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曲尧尧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与处分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明泽
审判员  苏显楠
审判员  段玉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