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21执630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军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002号。
法定代表人,赵娜,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天水谷地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明。
申请执行人沈阳军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天水谷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辽0921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辽宁天水谷地热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沈阳军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辽宁天水谷地热开发有限责任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劵、互联网银行、开办企业情况,将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支行06×××00账户予以冻结。本院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晓明进行限制高消费惩戒。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辽宁天水谷地热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沈阳军通智能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蒙县人民法院(2019)辽0921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 岩
审判员 孟晓东
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