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03民初2797号
原告:***,男,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辽宁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1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沈阳军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00-2号1505室。
法定代表人:赵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油区政府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范雪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沈阳军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其送达,经通知后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起诉状列写的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没有提供可以认定有明确的被告具体信息,经法院告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卜薇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