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雷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湛江市德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8民特66号
申请人:湛江市德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海滨大道南70号兴发园B-3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9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徐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2号御海湾10幢16层16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湛江市德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盛公司)与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广东*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德盛公司请求:1、撤销湛劳人仲案终字〔2018〕251号仲裁裁决,将本案移送湛江市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仲裁委)审理;2、撤销德盛公司向***支付护理费17800元的仲裁裁决;3、撤销德盛公司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500元的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一、德盛公司的注册地在湛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开发区仲裁委审理;二、停工留薪期是否需要护理、护理人数及护理时间应由医疗机构确定,而不是由仲裁机构确定,湛江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湛江市仲裁委)裁定德盛公司向***支付护理费17800元,没有依据;三、德盛公司已为***购买了一份保额为80万元的团体意外险,费用全部由德盛公司支付。***已获得了保险公司支付240000元,其再主张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重复主张,依法不应支持。综上,请求法院撤销湛劳人仲案终字〔2018〕251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辩称:一、德盛公司、*能公司均在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故湛江市仲裁委对本案有管辖权;二、***住院期间,德盛公司未派人护理,故德盛公司应向***支付护理费;三、德盛公司为***购买团体意外险不能免除其为***购买工伤保险的义务,商业保险赔偿不能用于抵扣工伤待遇。综上,湛劳人仲案终字〔2018〕251号仲裁裁决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德盛公司的申请。
第三人*能公司述称:同意德盛公司的意见。
经审查查明:***向湛江市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德盛公司、*能公司连带支付:1、停工留薪期工资15000元;2、护理费18000元;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500元;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000元;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500元。湛江市仲裁委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湛劳人仲案终字〔2018〕251号仲裁裁决,裁决:一、德盛公司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6825元;二、德盛公司向***支付护理费17800元;三、德盛公司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500元;四、德盛公司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000元;五、德盛公司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500元;上述款项须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德盛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收到上述仲裁裁决后,对该仲裁裁决不服,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的规定,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必须是该仲裁裁决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才予以撤销。本案中,德盛公司以本案应属开发区仲裁委管辖,湛江市仲裁委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请求撤销湛江市仲裁委作出的湛劳人仲案终字〔2018〕251号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案中,虽然德盛公司的住所地在湛江,但本案仲裁时的另一被申请人*能公司的住所地在湛江市××区,合同履行地在湛江市××县,且两被申请人德盛公司和*能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均为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参照湛人社〔2016〕15号发《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暂行规定》第三条“市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下列争议:……(四)在市级或市级以上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湛江××技术开发区的除外)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的规定,湛江市仲裁委对本案有管辖权。德盛公司以湛江市仲裁委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申请撤销湛江市仲裁委作出的〔2018〕251号仲裁裁决,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德盛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湛劳人仲案终字〔2018〕251号仲裁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故其申请撤销湛劳人仲案终字〔2018〕251号仲裁裁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湛江市德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湛江市德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湛江市德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已缴交申请费40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瑾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