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雷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雷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883民初1379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9月8日出生,住所地:吴川市。
被告:广东雷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大道南50号供电调度大楼副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东路35号银隆广场A1601、B1611室。
法定代表人:游忠汉,总经理。
原告戴荣星诉被告***、广东雷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9元,减半收取计1925元,由原告戴荣星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张雄
审判员龙云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