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献民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三门峡献民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陕州区硖石乡庙沟村民委员会、三门峡甘棠新能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203民初2837号
原告:三门峡献民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五原路金盾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献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州区硖石乡庙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硖石乡庙沟村。
法定代表人:刘国兴,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三门峡甘棠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刘跃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嘉力,男,汉族,生于1988年1月29日,该公司职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伟,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27日,该公司职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献民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献民林业公司)诉被告三门峡甘棠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棠新能源公司)、陕州区硖石乡庙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庙沟村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2月5日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献民林业公司当庭请求撤回其第三、四、五项诉讼请求,该三项诉讼请求的金额为1807546.8元。
本院认为,原告献民林业公司申请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献民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第三、四、五项诉讼请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68元,减半收取10534元,由原告三门峡献民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介 震
人民陪审员  刘红玉
人民陪审员  许仲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