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203民初3401号
原告:三门峡献民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五原路金盾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献民,公司董事长。
被告:三门峡市陕州区硖石乡庙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硖石乡庙沟村。
负责人:葛战军,村委会主任。
原告三门峡献民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市陕州区硖石乡庙沟村民委员会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三门峡献民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献民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献民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72元,减半收取8386元,由原告三门峡献民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薛喜梅
人民陪审员 杜冬萍
人民陪审员 贺进朝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薛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