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黄河水文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黄河水文勘测设计院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5民初14314号
原告:***,女,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红,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黄河水文勘测设计院,住所地郑州市城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郑宝旺。
原告***与被告河南黄河水文勘测设计院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司振魁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赵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