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81民初2977号
申请人:青州市东方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州金桥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普,董事长。
申请人青州市东方建筑有限公司与青州金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州金桥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0元。申请人以***名下的鲁V××号丰田牌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州市东方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名下的鲁V××号丰田牌轿车一辆,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冻结被申请人青州金桥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0元,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案件申请费195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