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财保2359号
申请人:潍坊共祥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滨海区央子街道海源路以东、珠江东西街以南潍坊意创集成新能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MGKB71J。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青州市东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庙子镇庙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169406487W。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申请人潍坊共祥工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州市东方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2276.7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单号码:61208010460202200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网络资金存款332276.7元,期限一年,自2022年11月7日起;(已冻结***青州农村商业银行6223××××1010账户4000.63元,9070××××2790账户×××32.45元,中国工商银行1607××××4312账户16786.00元)
二、查封
(详见青州市人民法院财产控制清单)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应于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不少于十五日提出。
案件申请费2181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清
书 记 员 郭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