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晟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枫叶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财保57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汉晟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则彭,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陕西枫叶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昭俊。申请人陕西汉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枫叶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陕0112财保43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枫叶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3130内的存款918910.4元。现陕西汉晟建材有限公司以与陕西枫叶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枫叶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3130内的存款918910.4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楠